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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吴某运营的淘宝店肆付出5800元购置了一台全新笔记本微机,收到后发现微机多处有划痕和电池等有问题,经由过程官方维修显现该微机是二手微机,刘某以为吴某涉嫌讹诈,故以信息收集交易条约纠纷为由将吴某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吴某退货退款5800元,并抵偿三倍货款17400元。
一审裁决以为,经由过程淘宝定单交易快照可以看出吴某在其店肆中声称涉案微机系全新机械,但是经由过程官方维修记载可以看出涉案微机向刘某贩卖时并不是全新状况,吴某瞒哄了涉案微机的真实情况,属于成心向花费者作虚伪宣扬,成心瞒哄真实情况的情况,吴某的行为对刘某造成了花费误导,形成民事讹诈。
一审法院裁决吴某退货退款并承当三倍惩罚性抵偿义务二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表现,本案旨在提倡以法为度、以信为本的电子商务运营理念民事主体处置民事运动,应该遵照诚信准则,秉承老实,遵守许诺收集花费中,花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力。
商品的真实情况会影响花费者的购置决议,故运营者应该照实停止告诉本案中的吴某成心瞒哄商品的真实情况与花费者订立收集购物条约,形成了讹诈吴某的行为有违老实信用,既影响了花费者的财产权,也捣乱了电子商务平台的畸形交易次序,应该承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花费者权力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抵偿义务。
校订 柳宝庆